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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:商家不能因提供免费停车而免责

发布:2008-8-2 11:12:11 源自:江汉商报 留言评论 【 字号:
    荆州区的朱女士昨打来电话称,去年,她在荆州城内某超市买东西,自行车停在超市门口,因为当时看到有工作人员在看管,便放心地进超市购物。可半小时后,她发现自行车被偷了。超市负责人称超市方没有收取费用,也就没有看管的责任和义务。最后,自行车被盗事件不了了之。
   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,一些超市商场为了方便顾客购物,都为消费者免费提供了停车场地,同时也提醒大家,请自行管理,如有盗损概不负责。近日,有不少市民打电话询问,超市方这种做法是不是在逃避责任?
    昨日,记者来到沙市区某大型超市,看见几十辆自行车和摩托车整齐地停放在超市外的停车场内。在停车场的护栏上挂了这么一块“友情提示”:会员免费停车,自行上锁保管,如有盗损自行负责。
    随后,记者采访了几位正在停车的市民。一张姓先生认为,顾客到超市购物,超市方理应提供停车场所并保证其安全。而停车场管理人员却认为,超市方没有向顾客收取停车费,也不应该承担责任和义务。
    就此问题,记者采访了荆州市工商局合同科和消委等部门有关负责人,他们表示,免费停车场内车被辆盗是否要求商家来赔偿,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中也没有详细明确的规定。
    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彭涛律师在接受记者咨询时称,当顾客的自行车停在商家的那一刻起,实际上已与商家达成了一种储存保管的合同,商家有义务对顾客的车辆进行保管,如果商家不同意保管,他们可以不设立或不允许顾客的车辆进入停车场。
    顾客既然和商家达成了保管协议,那么商家就有权利收取停车费,至于商家免去了停车费,那是商家一厢情愿的问题,商家保管的义务并没有因此而免除,所以商家应对顾客的损失予以补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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